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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一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
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