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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省、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
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
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