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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自行製作。
二、高等行政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統籌製作。
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自行製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