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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逕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
會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加註簽條,退請承辦單位酌辦。
各機關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之校閱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