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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前條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實施方式、受訓人員津
貼、請假、獎懲、受訓資格之廢止及成績考核等有關訓練事項之規定,由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定之,並送司法院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