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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8-8 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連接應有良好之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並確實固定。
二、導線管相互連接時,應以連接接頭妥為接續。
三、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接續。
四、與金屬導線管配線、金屬導線槽配線等相互連接時,應使用連接接頭或終端接頭互相連接,並使其具機械性及電氣連續性。
五、轉彎接頭不得裝設於隱蔽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