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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8 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應提供飛航組員得以操控航空器之飛航、執行任何必需之程序動作及預期飛航情況中各種操作限制之相關資訊。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使用各型別之航空器操作手冊,其內容應包括該航空器之正常、不正常、緊急程序、各項系統之詳細說明及相關必要之檢查表,以提供作業人員及飛航組員使用;操作手冊、程序、檢查表之設計應遵守人為因素原則。
飛航組員於飛航作業及緊急情況時,應依前項所訂之各項操作程序檢查表操作,以確保符合操作手冊、飛航手冊及其他與適航有關文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