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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7 條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液化石油氣消費安全技術事項。
擔任前項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