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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6 條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規定之。
前項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轉發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