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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5 條
郵局履行補償後,發見原寄件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人,得於收
到通知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原寄件,逾期其原
寄件之所有權即歸屬郵局。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
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