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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4 條
四等導線測量,自四等或四等以上之三角點,三等或三等以上之導線點開
始並閉合之。應用經緯儀測量角度,視距法測定距離計算或展繪點位,亦
可用平板圖解法測定之。 (參看圖解控制測量一節) 此項導線如不超過二
邊時,可以不必閉合,但須注意檢查避免錯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