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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電羅經之裝罝,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目測方位之主羅經及其他任何子羅經,在安裝於船上時,應使其前後基準線與船體艏艉基準線相平行,其誤差應在正負○.五度以內。羅經上之艏向刻線應與羅經面中心在同一垂直面上,並應精確位於前後向。
二、為確保前條第八款之最大誤差不致超出,對於主羅經之裝置位置應予特別注意。
三、主電羅經或子羅經應能在主操舵位置為舵工清晰讀取。
四、滿一、六○○總噸之船舶如依規定裝置一個以上子羅經者,應裝置於適當位置,以儘可能測得水平三六○度弧方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