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3 條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
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請求釋疑之機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