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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2 條
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
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
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
導線法聯繫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