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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之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當之強度。
二、置於座板或墊板之上,並視土壤之性質埋入地下至必要之深度,使每一梯子之二立木平穩落地,並將梯腳適當紮結。
三、以一梯連接另一梯增加其長度時,該二梯至少應疊接一.五公尺以上,並紮結牢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