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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0 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之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具有左列規定者中選任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規劃人員(以下簡稱製造安全規劃人員。)。但製造安全負責人具有同等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曾擔任製造安全主任之經驗年資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擔任製造安全作業主管及製造安全主任之合計經驗年資在七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