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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0 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一百五十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為六十
金法郎。掛號印刷物專袋為三百金法郎。
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
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
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
免費收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