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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