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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一年者應予考核,計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以分
數評定之,最高分數及評定標準如左:
一、工作五十分:各屬主管人員以其工作計畫及特殊事件完成情形並參酌
工會會員對其所經管會務業務反應情形為準,如非主管人員以其所擔
任職務之特殊表現為準。
二、學識二十分:以關於國策、政府法令及一般業務上之常識與其進修情
形為準。
三、操行三十分:以其思想是否純正,為人是否忠實是否守法及品德是否
良好為準。
前項考核於年度終了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