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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監驗人員如
有徇私、舞弊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