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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會計事項應有合法憑證證明,從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填製、記帳
,以迄報表之編製,其全部工作過程,應便於追蹤與核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