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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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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之靜態與動態報告,依充分表達原則,及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之會計事務,各於其會計制度內訂定之。
靜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平衡表。
二、現金結存表。
三、票據結存表。
四、證券結存表。
五、票照等憑證結存表。
六、徵課物結存表。
七、公債現額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目錄。
九、固定負債目錄。
動態報告應按其事實,分別編造左列各表:
一、歲入或經費累計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票據出納表。
四、證券出納表。
五、票照等憑證出納表。
六、徵課物出納表。
七、公債發行表及公債還本付息表。
八、財物或特種財物增減表。
九、固定負債增減表。
十、成本計算表。
十一、損益計算表。
十二、資金運用表。
十三、盈虧撥補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