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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退職酬勞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銓敘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處核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