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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