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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