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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證或停止其測定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測定業務。
前項許可證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該測定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同一測定項目之許可證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