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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
登錄人販賣、轉讓新化學物質或既有化學物質時,應提供安全使用資訊及其他足資識別經核准登錄之標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