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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之設施,其原有功能已減少者,應採取防治措施,已消
失者,應即停止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