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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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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
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查核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