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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數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所產生之廢氣收集至同一排放管道排放者,其個別污染源除應符合個別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外,該同一排放管道應依較高之頻率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