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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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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沒入之氟氯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氟氯烴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及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