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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成品槽之油燃料種類成分變更時,銷售者或進口者於出槽前未重新進行檢測並申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二倍核算相關批次應繳納之費額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