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19: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試務辦理單位通知報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術科測試通知單以掛號寄發。
二、寄發通知單至測試日期,至少應預留十日以上之時間。但術科測試試
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