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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陪同人員適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