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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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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但下列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
一、摺床。
二、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七百毫米。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