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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規則所稱液化石油氣製造設備,指下列設備之一者:
一、第一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二、第二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未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