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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