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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提繳退休金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持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至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或以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之。
自營作業者每月自願提繳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並於再次月底前,由自營作業者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之金融機構帳戶扣繳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