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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
額加給三分一至三分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