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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人力供應業者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記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
前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