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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