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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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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運用非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分配一定比率之收入予創作人,作為獎勵: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勞工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得專案核准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