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巡邏、調查、監測及記錄野生動物種類、族群數量、棲息環境變化。
二、維護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之完整。
三、查驗獵捕、垂釣許可證或身分識別證及所攜帶之器具。
四、稽查取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之公告管制事項之行為。
五、稽查取締騷擾、虐待、宰殺、買賣或以非法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等違法事件。
六、執行野生動物之保育及宣導。
七、稽查取締其他有關破壞野生動物及其環境之行為。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