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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核准設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應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逾期未辦妥租地或開始營運且未經管理局准予展延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