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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得公告作業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主休漁規範。
二、作業漁區限制。
三、其他應遵行事項。
前項作業規範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台灣鯖鰺漁業協會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