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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註明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變更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