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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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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由農產品批發市場在下列費率內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
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
三、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
四、漁產品不得超過千分之四十。
五、其他指定之農產品依主管機關之公告。
前項管理費應按貨品成交總值計算,由供應人及承銷人平均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收支結餘情形,必要時得在第一項規定範圍內,逕行核定變更管理費收費標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