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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