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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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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特約醫院聘有復健科、骨科或整形外科專任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且其處方及裝配之義肢,符合藥事法令規定者,得予保險給付。但經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認可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