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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